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三)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月销售,下月申报纳税,按实际情况填入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如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即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直接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如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中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并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1%的减免税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第一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填写不含税销售额。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第十一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填写不含税销售额,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减征的1%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