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目前在北碚和江北两地工作,均取得有工资薪金收入,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应合并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问题2】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想咨询一下申报时间的问题。比如说,我公司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1月发放的工资,应在2月申报。
【问题3】你好,我在一公司上班,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公司代扣代缴,但最近公司财务通知我要自己去税务机关申报。我想问一下哪些情况需要纳税人自己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4】你好,由于工作疏忽,公司这个月忘记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了,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