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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

2024/2/8 15:50:05发布26次查看
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消息,2018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通知称: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对比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几点:
1、强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对上海票据交易所与央行的定位与职责给出明确划分:
【上海票据交易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规定。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
【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制度;
▲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调整;
▲指导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重大危机处置方案;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3、删除了与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相关的内容。
4、删除了关于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描述,并对直连明确了定义,如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自主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5、系统参与者指明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但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6、新增业务代理章节,定义了业务代理的方式:
业务代理是指未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采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办理方式。
▲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系统参与者称为代理机构。
▲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被代理机构。
同时明确,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注: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提供下载。
(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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