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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要求,基金业协会经过核查,认为此三家机构符合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
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营证券和股权吗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营证券和股权吗
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里明确,对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还可以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类别的相关字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管理对象,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哪些条件
注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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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专业服务私募基金公司,有以下内容:1、代发私募基金首支产品(私募保壳);2、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专业辅导协助;3、私募基优秀照收购、转让;4、私募法人及风控等高管业务;5、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私募商业计划书;6、私募公司异常解除;7、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8、私募管理人产品通道;9、香港9号牌照申请与转让等私募外包服务。1另转让银行牌照,2公募基优秀照转让,3基金销售牌照转让,4基金销售牌照申请,5港珠澳车牌代办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问题重要吗?做投资的喜欢看团队,其实监管机构也是这样——这就是为什么,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等各项活动进行监管时,常常把对团队、尤其是对高管的考察作为重头戏。从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大必要条件来看,首当其冲的便是高管问题,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不仅如此,在登记完成以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同样受到重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等相关要求,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只基金产品前,不能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能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那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都会涉及到哪些问题呢?本文试图做一个相对全面的梳理,抛砖引玉,与各位方家探讨。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语境下的“高管”包括哪些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范围,相关主要规定如下: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十)项: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3、《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根据以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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